職務犯:專屬公務員身分之行為。如:濫用或放棄職權、受賄、廢弛職務、洩露秘密等
準職務犯:一般人皆可構成之罪行,而對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採取加重刑罰者稱之。亦即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觸犯刑法第二編第四章瀆職罪以外各章之罪者。如:賄胳、妨害投票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4 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之行為,稱為「職務犯」,不包括下列何種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