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附屬事業,下列何者不是鐵路法第 21 條所界定之附屬事業?
(A)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B)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C)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D)鐵路運輸建設之規劃與設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9), B(60), C(186), D(3795), E(0) #842393

詳解 (共 1 筆)

#1167856
第 21 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3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