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土地增值稅的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理由為因勞力運用而增加價值者
(B)為落實土地自然漲價歸公之原則
(C)與國民住居息息相關,實屬社會政策之一
(D)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形同財產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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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1952), C(950), D(298), E(0) #1707916
統計: A(360), B(1952), C(950), D(298), E(0) #1707916
詳解 (共 7 筆)
#2781156
釋字286
憲法第143條第3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價歸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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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925
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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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918
釋字第286號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價歸公政策。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同年四月一日行政院發布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後之餘額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其間縱有因改良土地而增加之價值,亦因認定及計算不易,難以將之與自然漲價部分明確劃分,且土地增值稅並未就漲價部分全額徵收,已足以兼顧其利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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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941
炒地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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