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土地使用變更在開發許可核定後申請雜項執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年內須申請
(B)可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一年
(C)展期以一次為限
(D)逾期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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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79), C(138), D(75), E(0) #877129

詳解 (共 3 筆)

#2468871
◆ 第23.2條申請人應於核定整地排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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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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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312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原許可失其效力:
一、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之文件,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及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審核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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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35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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