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依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資本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3600萬元以上
(B)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1200萬元以上
(C)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360萬元以上
(D)土木包工業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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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50), C(60), D(47), E(0) #877136
統計: A(250), B(50), C(60), D(47), E(0) #877136
詳解 (共 5 筆)
#5657357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領有其本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六年以上,並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領有其本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三年以上,並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四、土木包工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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