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某製鞋工廠依法申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獲得有條件通過,當地居民對此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若要促使其溯及失效,依法應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公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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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2), B(299), C(413), D(479), E(0) #3092172
統計: A(4612), B(299), C(413), D(479), E(0) #3092172
詳解 (共 7 筆)
#6428129
某製鞋工廠依法申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獲得「有條件通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判字第30號)」,當地居民對此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若要促使其溯及失效,依法應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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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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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審查結論,屬上訴人就公法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依環評法第7條規定通過環評審查,而未依環評法第8條規定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即剝奪環評法賦予居民對開發行為表示意見等相關權利,當地居民權益即因而受侵害,其雖非系爭處分相對人,仍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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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依據不充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依上開說明,應認構成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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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即構成未考慮相關因素,裁量濫用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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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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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於個別行政訴訟事件中,就訴訟標的得以主張自己權利之資格。即於個案中,當事人具有向法院主張主觀公權利受到侵害,並請求以判決排除侵害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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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訟權能即要求當事人處於「具有主觀公權利,且權利受侵害」的情境;而主觀公權利的存否卻難以從一而論,故訴訟權能須就個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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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備訴訟權能,始具有訴訟實施權,而為適格之當事人。若原告不具備訴訟權能,則當事人不適格,進而所提起之訴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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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判斷: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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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規範理論是在探求究竟人民受有的利益是否在於當初立法者所預見的保護範圍之內,若符合以下三個要件,即可認定為公法上之權利(有明文規範的情況,從其規範判斷):
(1) 規範的存在 有一賦予公法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規範存在。 (2) 規範同時包含公共目的及特定人利益 此規範除了公共目的之外,尚有兼顧保護特定人利益之目的存在。 (3) 主張權利之人屬於該規範欲保護之特定對象 主張利益之人在前述保護之特定人範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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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69號
| 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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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
|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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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
|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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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
|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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