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四)學生學習活動室...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 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14 條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14 條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二十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類題50.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機構實驗教育生師比:(A) 不得高於十比一(B) 不得高於二十比一(C) 不得低於十比一(D) 不得低於二十比一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67385答案:A難度:適中17.下列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定,何者正確?(A) 實驗計畫審查應優先考量其效益性(B) 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C)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D)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招收對象為 2-18 歲之學生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2877答案:B難度:非常困難49.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有關實驗教育學校設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B) 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C) 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五(D) 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2877答案:C難度:困難
44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