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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4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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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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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on 大一下 (2022/05/31)
C選項 公司法 第 131 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阿摩幫幫我 小三下 (2022/06/23)

A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8F
阿軟 國三下 (2022/07/11)

(A)
公司法第128條(發起人之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B)
第129條(章程之絕對應載明事項)

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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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大四上 (2022/12/12)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所以發起人不一定要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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