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縣(市)主管機關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之規定,選定重劃區後,應先徵詢何者之意見,辦理規劃?
(A)區域計畫委員會
(B)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C)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
(D)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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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62), C(108), D(34), E(1) #167334
統計: A(24), B(362), C(108), D(34), E(1) #167334
詳解 (共 2 筆)
#515222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4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 (鎮、市、區) 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區範圍選定、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拆遷補償標準擬議事項。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擬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負擔及減免標準之擬議事項。
六、抵費地標售底價及盈餘款處理之擬議事項。
七、重劃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八、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之推動、協調、管理維護及宣導事項。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 (鎮、市、區) 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重劃區範圍選定、規劃之擬議事項。
二、重劃區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協調事項。
三、重劃拆遷補償標準擬議事項。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擬議事項。
五、重劃土地負擔及減免標準之擬議事項。
六、抵費地標售底價及盈餘款處理之擬議事項。
七、重劃爭議案件之調解事項。
八、其他有關社區土地重劃之推動、協調、管理維護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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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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