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可領取投保薪資百分之多少的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補償費?
(A)第三日;百分之六十
(B)第三日;百分之七十
(C)第四日;百分之六十
(D)第四日;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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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87), C(156), D(412), E(0) #2139004

詳解 (共 3 筆)

#3826107

勞工保險條例§34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36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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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387

補充之後的新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本法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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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859
勞工保險條例 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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