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 69 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更正土地登記事項,經登記機關駁回。該土地所有 權人不服經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其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
(A)一般給付訴訟
(B)撤銷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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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7), C(127), D(28), E(0) #3049413

詳解 (共 1 筆)

#5990597

(A)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人民對抗行政機關or行政機關對抗人民皆可

(B)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是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之訴訟,以求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

(C)課予義務訴訟: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如因此致生損害於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人民於經訴院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以資救濟(行政訴訟法第5條)。

(D)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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