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定義規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 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B)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 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C)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D)於偵查或審判中對組織犯罪之被害人或證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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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947), C(214), D(465), E(0) #311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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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條例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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