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騎乘機車,遭乙開車不慎自後追撞受傷,乙肇事後駕車逃逸,甲欲對乙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應向法院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B)甲提出之告訴為乙故意傷害,不生告訴之效力
(C)甲應於車禍發生後,於 8 個月內對乙提出告訴
(D)甲僅須申告犯罪事實,不須指明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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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20), C(25), D(428), E(0) #3311962
統計: A(129), B(20), C(25), D(428), E(0) #3311962
詳解 (共 3 筆)
#6275928
例如題目說的甲被乙撞傷,只要陳訴被人撞這件事,接下來調查工作就交給司法單位。
一、絕對告訴乃論之罪:此類犯罪,告訴非但是偵查之開端,更是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凡是觸犯此類犯罪,不問其情形如何,均須告訴乃論,即需要有追訴之意思表示,但毋庸指明犯人。例如傷害、過失傷害(車禍)、無故侵入住宅、公然侮辱、誹謗罪(網路上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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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07
刑事訴訟法§242:告訴之程式
1.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2.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3.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2.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3.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A:告訴的對象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不是法院。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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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7: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C:八個月太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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