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有關限制登記 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 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B)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 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C)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 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D)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依收件先後順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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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26), C(72), D(33), E(0) #2573984

詳解 (共 2 筆)

#5600631

1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B)。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D)。

2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3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4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 土登 138 條 >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C)。   < 土登 140 條 >

 

1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A)。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二、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

三、公同共有繼承。

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2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   < 土登 1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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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登141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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