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新臺幣(以 下同)5000 萬元,會計師乙因相信 A 公司過去往來信用良好即予簽證認可,最後交由承銷商丙承銷。 投資人丁以每股 20 元認購該新股 100 萬股,三個月後因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被揭露,股票下跌至每 股 10 元。下列何人應對丁之損害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A) A 公司
(B)職員甲
(C)會計師乙
(D)承銷商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8), B(29), C(63), D(36), E(0) #2429829

詳解 (共 3 筆)

#4437193

A 公司擬發行新股 2000 萬股,職員甲於公開說明書虛增應收帳款,則相關公開說明書之責任,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規定:

(A) A 公司:屬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應負無過失責任。

(B)職員甲:屬發行人之職員,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本負推定過失責任,惟甲係故意虛增應收帳款,非過失行為,故應依其故意行為負責,而無證券交易法第32條之適用。

(C)會計師乙: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負推定過失責任。

(D)承銷商丙:依證券交易法第32條第2項,負推定過失責任。

 

由上分析,答案為(A)

26
0
#5579790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發行人(公司):無過失責任
其他:推定過失責任
4
0
#4878248

BCD皆負推定過失責任。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81660
未解鎖
主要內容虛偽隱匿   證20-1 財務...
(共 1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