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持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查封乙所占用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屋。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B)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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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12), C(127), D(147), E(0) #2429831

詳解 (共 6 筆)

#5021535
本題為甲為乙之債權人,聲請查封乙占用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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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745
丙出資興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A屋,所以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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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87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6號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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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3210
(A)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件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丁,則丁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從選項看來,乙可能無占有權源,而屬於無權占有,則所有人丙、事實上處分權人丁可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因此AC是對的。
 
(B)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並出售於乙,則丙對本件執行亦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D) 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出售於乙,乙再出售於丁,則丁不得代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丙不能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了,所以丁也不能代位丙提之。故D是對的,B是錯的,這題選B。
 50台上1236例: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尚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規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 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本院最近見解,認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是其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既應駁回,則基於所有權而請求撤銷查封,自亦無由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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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4429
其實可以很粗糙的判斷說,丙已經把房子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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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345
(A)如 A 屋係丙出資興建,則丙得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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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70356
未解鎖
爭點: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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