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請 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甲終局執行之優先性,即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
(B)因於甲終局執行終結前,甲仍有可能撤回執行,故應附條件准許丙於甲撤回執行時,得為假扣押執行
(C)基於平等主義之原則,仍應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同受清償分配
(D)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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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94), C(77), D(437), E(0) #2792484

詳解 (共 2 筆)

#5578548

(D) 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司法院88年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已遭終局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之財產,其他債權人得否再對該財產進行假扣押之執行?)

(依第33條及第133條之規定)『金錢債權終局執行之財產,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者,應視為參與分配』,故本題丙之應受分配額五十萬元『應予提存』之。蓋因金錢債權之終局執行,於執行終結前仍有撤回或被撤銷之可能,故『他債權人仍有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實益』,俾終局執行撤回或被撤銷時,發生保全之效果,且假扣押裁定亦係執行名義,如終局執行未經撤回或被撤銷,亦有參與分配之實益。因此『終局執行之財產,仍得聲請假扣押,故應發生參與分配之效力,並將其分配之金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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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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