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假扣押之執行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
(B)執行法院應將其補償金額提存
(C)假扣押債權人之債權,不因強制徵收而受影響
(D)假扣押債權人以其債權對於政府機關強制徵收後之代替利益為終局執行時,毋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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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79), C(105), D(436), E(0) #3139887
統計: A(53), B(79), C(105), D(436), E(0) #3139887
詳解 (共 3 筆)
#6183464
辦理強制執行70
關於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條部分:
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之
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之
強執134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強執140
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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