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A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A地為強制執行。A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B)丁於A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A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
(C)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D)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398), C(117), D(60), E(0) #3139893

詳解 (共 4 筆)

#6170979
(A)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因執行假扣押...
(共 3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5910502
321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
(共 1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910505
32
1.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2.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2
0
#6528677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64879
未解鎖
第 32 條1.(B)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
(共 1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