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A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A地為強制執行。A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20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
(B)丁於A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A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
(C)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
(D)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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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98), C(117), D(60), E(0) #3139893
統計: A(76), B(398), C(117), D(60), E(0) #3139893
詳解 (共 4 筆)
#59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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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2.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1.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2.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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