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6029
年份:11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47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查封拍賣 乙所有A地,於民國112年6月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記載受款人為丙之保證金記名支票背書。彰化地院諭知丙之投標為廢標,由次高標之丁得標,丙當場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彰化地院應以拍賣程序業已終結,丙聲明異議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B)彰化地院應詢問丙是否同意於保證金支票補正背書,經其補正背書後,諭知由丙得標
(C)彰化地院應不詢問丙之意見,逕認其投標為有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更正處分,由丙得標
(D)彰化地院應以丙之保證金支票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後不能補正,其投標為廢標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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