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關於「人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單採屬地主義
(B)外國元首及其隨行家屬於訪問我國期間,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
(C)普通外國人民在我國犯罪,需接受我國法律的制裁
(D)在國外就學之我國役齡男子,不需負憲法上所規定的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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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760), C(6363), D(819), E(0) #136280

詳解 (共 10 筆)

#819648
這出題者腦袋有洞,第一句是廢言
,他真正的題目只有"下列何者正確"6個字
除了C之外其他都是錯的

(A)我國單採(X)屬地主義-----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B)外國元首及其隨行家屬於訪問我國期間,受(X)到我國法律的約束---外交豁免
(C)普通外國人民在我國犯罪,需接受我國法律的制裁(O)---只有這是對的
(D)在國外就學之我國役齡男子,不(X)需負憲法上所規定的服兵役之義務--要
 
題目真正要問的與屬人屬地無關,單純想要婊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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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5010

我國採折衷主義,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即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境內,無論國籍為何,或有無國籍,一律適用我國法律。
例如:
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境內犯罪者,適用之。」
又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行政罰法第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法者,適用本法。」

為例外的屬人並用主義:即凡我國國民居民留外國亦適用我國之法律,例如:刑法第五至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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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60095
「人之效力」又包含「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
本題問的是「人之效力」並非「屬人主義」,
(C) 是屬地主義自然是屬於人之效力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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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9166
外國元首享有外交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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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67


漏了一點..

 

C..[[普通]] 外國人...不具豁免權

 

外國元首.及其隨行之家首.及...才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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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21
但C應該是屬地主義吧?
外國人在本國犯法, 應該是屬地主義的關係, 怎麼會是"屬人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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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670
那為什麼竹圍箱屍命案不用接受制裁?是不是...
(共 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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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5196

我國採折衷原則,也就是屬地為主,其他原則為輔。

 
屬地原則:
1.刑法第三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2.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屬人原則:
1.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2.刑法第七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保護原則:
1.刑法第五條1.2.3.5: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五、偽造貨幣罪。
2.刑法第八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世界原則:
刑法第五條4.6-10: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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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47


人的效力有分屬地主義和屬人主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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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68

A錯在"單採"

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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