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處分是由下列何人所為? (A)檢察官(B)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Ingrid Tsai (2014/04/03)
第 253-2 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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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挖1丁愛行功! 高二上 (2022/01/19)
訓導主任就像法官、導師就像檢察官、A像被告 照理說被告(A)違反刑法(校規),檢察官(導師)應該向法院(訓導處)起訴(報告)
但是某些情況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或被告只是一時不小心做錯事
如果還是對他起訴有點浪費司法資源、不一定有起訴的必要性
所以檢察官面對輕罪(不超過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且考量被告於的犯罪的目的與動機、品性、犯後態度良好,並非罪不可赦,因此可以像導師一樣,不要馬上起訴被告,再等等、再緩緩
如果被告在一段期間內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相關條件(導師對A的要求),就不對被告起訴,被告於本案因此不必受到刑事制裁、及前科紀錄。這就是「緩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