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4 種
(B)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C)除另有規定外,公司之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D)公司得為其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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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58), C(311), D(898), E(0) #2444404
統計: A(109), B(258), C(311), D(898), E(0) #2444404
詳解 (共 3 筆)
#4265001
公司法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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