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下..-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 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 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者。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 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者。 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