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郵資已付符誌者,應處如何之徒刑?
(A)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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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8555), C(363), D(232), E(1) #217800
統計: A(445), B(8555), C(363), D(232), E(1) #217800
詳解 (共 5 筆)
#607567
第三十六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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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977
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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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383
郵政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
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
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3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
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
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
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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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941
就是不給你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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