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違反郵政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以遞送信函為營業者,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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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7409), C(370), D(2367), E(0) #217763

詳解 (共 10 筆)

#951879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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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425

107 年 12 月 05 日新修法,未經同意遞送罰20-100萬
答案應改為D

5c2eb39c9a61f.jpg#s-656,374 

 

5c2eb3ab4590b.jpg#s-6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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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118

郵政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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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19
沒經過郵局同意送信者,罰10萬到5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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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69
第四十條   (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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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983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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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668

joyce8751  

郵政法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橘色部份為第六條第一項 紅色部份為第六條第二項

你說的2萬到10萬是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條之一   是不一樣的

每個條文的內容是以--依序細分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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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183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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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598
wen 你說錯了吧??郵政法第6 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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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600
哪位高手解答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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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182826
未解鎖
已經改成20萬到100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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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8650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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