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違反郵政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以遞送信函為營業者,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B)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4), B(7409), C(370), D(2368), E(0) #217763
統計: A(264), B(7409), C(370), D(2368), E(0) #217763
詳解 (共 10 筆)
#3143425
107 年 12 月 05 日新修法,未經同意遞送罰20-100萬
答案應改為D
29
0
#1172118
郵政法:
| 第四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
|---|
21
0
#422419
沒經過郵局同意送信者,罰10萬到50萬元罰緩
18
0
#582869
第四十條 (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
12
0
#3239668
郵政法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橘色部份為第六條第一項 紅色部份為第六條第二項
你說的2萬到10萬是
第六條之一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第六條第一項跟第六條之一 是不一樣的
每個條文的內容是以項-款-目依序細分下去的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