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郵件無法投遞且無法退還寄件人,經招領揭示而無人領取時,應如何處理?
(A)送交當地警察機關
(B)送交當地戶政機關
(C)送交法院提存
(D)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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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1), C(63), D(13457), E(0) #217762
統計: A(90), B(31), C(63), D(13457), E(0) #21776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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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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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492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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