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我國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及於著作人死後多少年:
(A)20年
(B)30年
(C)40年
(D)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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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433), C(79), D(7953), E(0) #190401

詳解 (共 1 筆)

#468637

 

著作權法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

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

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

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

年。
 
著作權法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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