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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44.所謂租稅法律主義的主要內涵,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只須法律明文規定,即使造成過重的負擔,亦無不可
(B)稅之內容及徵收目的,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C)課稅的對象、標準、稅率等必須明文規定
(D)有關罰則及處分規定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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