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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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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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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44.所謂租稅法律主義的主要內涵,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只須法律明文規定,即使造成過重的負擔,亦無不可
(B)稅之內容及徵收目的,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C)課稅的對象、標準、稅率等必須明文規定
(D)有關罰則及處分規定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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