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美國與日本簽定條約,規定:「侵犯日本人之美國人;由美國領事法庭審判,如屬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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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蝸 大三上 (2024/01/20)
(A) 1854年簽訂的神奈川通商條約 (B) 1922年限制軍備的華盛頓條約:西元 1921 ∼ 1922 年華盛頓會議上簽訂《九國公約》,規定各國在華不得營謀特權。 此是針對日本對袁世凱政權提出的「二十一條」。 西元 1921 年華盛頓會議召開,為解決「限制海軍軍備問題」、「太平洋和遠東問題」,召集相關國家簽署三個重要條約:《四國公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九國公約》,這三個公約統稱《華盛頓公約》。 (C) 1951年舊金山簽訂的對日和約:又稱「舊金山和約」。 由美國主導與 48 國代表簽約,結束長達七年的盟軍(美軍)占領期。 明定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的主權,但並未明確表示主權歸屬給何國,造成日後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論述立場。 (D) 1960年所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