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陳先生向 A 銀行申貸七年期週轉金貸款,已於今年 3 月 10 日到期,因所提供抵押物被他債權人查封而無法換約,倘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協議分期償還,符合免列報逾期放款之最長期限為何?
(A)五年
(B)七年
(C)十四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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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6), B(746), C(254), D(587), E(0) #3079362
統計: A(3096), B(746), C(254), D(587), E(0) #3079362
詳解 (共 3 筆)
#5961435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二、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並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第一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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