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高科技投資案,其提高外國人 核配比率5%以下者,每人每月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5,000元
(B)5,400元
(C)7,000元
(D)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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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4), C(5), D(3), E(0) #568318

詳解 (共 3 筆)

#1416074
就業安定費繳交數額表:
1.一般製造業及傳產:2000/人
2.高科技製造業:2400/人
3.一般營造業/漁工:1900/人
4.重大工程營造工:舊案2000/人 新案3000/人(以95.5.16分界)
5.家庭監護工(低收入戶):600/人
6.家庭監護工:(中低收入戶)1200/人
7.家庭監護工(一班):2000/人
8.養護機構監護工:2000/人
9.家庭幫傭:本國雇主5000/人,外國雇主10000/人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製造工作,申請招募人數與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的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合計不能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的40%):
提高比率至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
提高比率至5%~10%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5000元
提高比率超過10%~1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7000元

所以,2400+300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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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23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勞職管字第1020506843號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主任委員 潘世偉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工作類別及分類

雇主聘僱外國人 每人每月(日)繳納數額

海洋漁撈工作

 

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家庭幫傭工作

由本國人申請

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由外國人申請

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製造工作

屬一般製造業、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

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

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

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及新增投資案(高科技)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

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

七千四百元(每日二百四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

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營造工作

屬一般營造工作

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

舊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新案(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

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機構看護工作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

六百元(每日二十元)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核定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

一千二百元(每日四十元)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身分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看護工作

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

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備註

繳納數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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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584
最新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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