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二、投資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主辦會計。
44. 下列何者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所稱之業務人員? (A)法令遵循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