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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依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A)當事人
(B)參加人
(C)輔佐人
(D)程序監理人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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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四 大四下 (2015/01/14)
第八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 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原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為「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 宗之人」,但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法涵括刑事案件之被告或告訴代理 人及家事事件之程序監理人等人。為保障上開刑事被告等人之權利, 爰將聲請權人修正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 。 三、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 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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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阿四 大四下 (2017/05/09)
原本題目:

44. 依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A)當事人 (B)參加人 (C)輔佐人 (D)程序監理人  (E)送分

修改成為

44. 依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A)當事人 (B)參加人 (C)輔佐人 (D)程序監理人  (E)送分
9F
陳怡潔 高三下 (2021/10/2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八條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

壹、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當事人。 二、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 三、參加人。 四、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 五、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由上述可知以民事訴訟來說只要是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得可以聲請請求,只是要法院裁定許可


10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2)
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44. 依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