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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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四 大四下 (2015/01/14)
第八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 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原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為「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 宗之人」,但依現行法律規定,無法涵括刑事案件之被告或告訴代理 人及家事事件之程序監理人等人。為保障上開刑事被告等人之權利, 爰將聲請權人修正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 。 三、法庭錄音內容非僅當事人之錄音資料,亦包括其他在場陳述人員之錄 音資料,且於技術上尚無...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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