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原則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多少期限內完成調查?
(A)半個月內
(B)一個月內
(C)二個月內
(D)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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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178), C(1949), D(155), E(0) #794690

詳解 (共 4 筆)

#1047866
ChiaRong Lin 高二上 (2012/03/13 19:40):244     
3日處理、20日通知,二個月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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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48

第29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2_02_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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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620
第 31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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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7071

性別平等教育法

29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30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

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31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

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

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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