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15天內 每次停業不可超過1★,...
停業或復業,這部分要釐清比較一下!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5條:1.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2.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因此如果是一般情況下,藥商自行申請的復業,為15日內藥事法第27-1條: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 此為附帶條件,主管機關沒有核准繼續停業的藥商,需在停業期滿前30日內申請復業
13.藥事法施行細則中對於藥商管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親自主持藥局業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