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4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醫師、牙醫師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應將使用執照號碼載明於診療紀錄。
補充: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時,使用執照號碼醫師、牙醫師:載明於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或獸醫佐:載明於診療紀錄
兩條法的主詞要比較清楚:第7條: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 這4位有了使用執照,才可以開管一~三 (開立藥品)第8條: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醫師、牙醫師 這2位開管一~三時,要用專用處方箋開 (沒有獸醫師、獸醫佐!)
33.某動物醫院購用愷他命(Ketamine)針劑治療流浪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