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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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3)
(A) 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 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 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第 55 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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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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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0)
普通共同訴訟 1.意義 (1)所謂「普通共同訴訟」,係指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有各別之請求,且就此所為之判決效力互相無關。亦即,「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不必合一確定。 (2)普通共同訴訟,性質上得「依單獨訴訟起訴」,亦得「依共同訴訟起訴」,完全聽任原告自由選擇行之。 2.審理 (1)共同訴訟獨立原則 A.普通共同訴訟,雖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亦只屬形式的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同時裁判而已,立法之意旨並非因此而使法律關係之內容受其影響。 B.又普通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上之關係,並無何種法律上之特別效果,故各共同訴訟人之地位,與其獨立為訴訟時並無差異,各與他造獨自對立。 C.亦即,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