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者為合法送達?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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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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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第 127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第 134 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他造 訴訟就像是一個... 查看完整內容 |
14F Nobi-Hsiung (2023/03/10)
答案:B 民訴127,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訴133Ⅰ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EX.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