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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為誤?
(A) 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B) 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C)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D)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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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3 條 (A)(B)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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