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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稱為:
(A) 管理代表人
(B) 管理服務人
(C) 管理負責人
(D) 管理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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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    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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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負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