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A)投標廠商資格放寬。
(B)履約數量明顯變更。
(C)履約期限明顯變更。
(D)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14), C(12), D(316), E(0) #2195827

詳解 (共 1 筆)

#4009624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 放寬、技術規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 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349420號函:「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所稱『重大改變」,得比照本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例所稱招標文件有重大改變之情形。」、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號函:「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復請 查照。二、 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觀之,「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雖屬之,惟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從而,預算調整多少,始謂重大改變,仍依個案情形認定之,例如採購金額50萬,其僅減某項目1個單位,減額為498000元,其也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自難謂重大改變。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