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401 號 (節錄)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所以立法委員不是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就不能罷免!!)
以上~~是個人想法~~不知道是不是很正確??
(A) 對於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由選民連署提案並由選民罷免之-->正、副總統之罷免,係由立法院提案,再經選民罷免(B) 立法委員在院內享有言論免責權,故不得以立法委員在院內的言論不當而罷免之-->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並未排除其政治責任(釋401)(C) 法律規定原選區選民不得罷免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代表的規定,並未違憲-->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代表,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釋331)(D) 憲法承認罷免制度似乎說明就民意代表與選民的關係,我國是採自由委任制-->憲法承認罷免制度(憲133),係採「命令委任」(委任代表)制
45 下列有關罷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由選民連署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