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經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經理人職權僅得依章程規定
(B)曾犯詐欺罪經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 1 年者得任公司經理人
(C)公司經理人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D)公司經理人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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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3), C(938), D(132), E(0) #1531389

詳解 (共 3 筆)

#3498914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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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150
(A)公司法31(B)公司法30(C)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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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170
按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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