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以下何人沒有召集公司股東會之權利?
(A)董事會
(B)監察人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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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22), C(549), D(4752), E(0) #145409

詳解 (共 6 筆)

#230664
(A)董事會
(B)監察人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D)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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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973

第171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173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
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
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第220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第245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
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
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08-1條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
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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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390

1事會

2察人

3繼續年以上,持有百分之以上股份之股
4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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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67


召集公司股東會之權利:

1董事會

2監察人

3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4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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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64
請問是公司法第幾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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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9458
第 245 條~新版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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