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可以進行罷工? (A)任職於國民小學之教師..-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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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武曲七殺 高三下 (2018/01/04)
to 小銀: 您這樣解也是正確的, 公務員目前頂多組協會, 況且在特別權力(法律)關係之下的公務員很多基本權是受限制的, 當然這些限制無非是為了維持內部紀律的秩序. 對於罷工之主體限制, 單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我們可以得到不得罷工, 有限制條件罷工, 通常罷工, 分別對應的是 教師,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四大慘業(我個人對他的暱稱)和一般勞工, 但是不得罷工與有限制條件罷工之主體其實本質與法律性質上還是勞工, 只是這些人為了公益考量, 所以法律限制了這些人. 相比較公務員法律性質根本不屬於勞工, 勞爭法無法規範他. P.S.公務員是被法律特別規定限制的, 所以不被定義為勞工, 更不願公務員享有勞動三權, 從...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