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 14 歲以上國民申請更改姓名者,應查詢有無下列何種情事?
(A)是否經通緝或羈押
(B)是否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C)更改後姓名是否粗俗不雅
(D)更改後姓名是否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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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17), C(24), D(48), E(0) #3369543
統計: A(304), B(17), C(24), D(48), E(0) #3369543
詳解 (共 2 筆)
#6329090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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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A)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A)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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