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47), C(19), D(417), E(1) #252529
統計: A(4), B(47), C(19), D(417), E(1) #252529
詳解 (共 2 筆)
#3722220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2年4月30日修正)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修正理由:
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有鑑於此,公法請求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3
0
#7054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