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而持有專供射擊運動用槍枝者,應如何處罰?
(A)不罰
(B)減輕或免處其處罰
(C)處以行政罰
(D)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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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58), C(1124), D(1157), E(0) #670558
統計: A(144), B(258), C(1124), D(1157), E(0) #670558
詳解 (共 5 筆)
#1013858
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第5條之1: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刀管制條例第6條之1: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但違反第5條之一,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所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好像沒有規定未經許可而持有專供射擊運動用槍枝者的罰則。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是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問題是「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未經許可而持有專攻射擊運動用槍枝者的罰則啊。
所以違反之罰則到底是甚麼啊?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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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453
參閱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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