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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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6/08)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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